补贴对象:(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三)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四)残疾人;(五)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六)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七)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八)烈属;(九)脱贫劳动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十)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下列人员不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范围之内:(一)非本市户籍;(二)未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三)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或通过单位缴费;(四)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五)已领取营业执照;(六)已享受各类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七)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认定程序:(一)  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注明就业状态的《就业创业登记证》(即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灵活就业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即2024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社会保障卡、二寸照片两张、个人征信报告,向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申请认定表》、《辽宁省就业人员登记表》、《阜新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认定表》、《承诺书》,逾期未提交者不予受理。上述材料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审核时审核原件,复印件存档。(二)社区/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履行初审工作,申请材料完备的,在《阜新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履行审核认定工作, 并在《阜新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组织人员录入认定数据库。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6个月(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补贴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50元/人.月,全年600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50元/人.月,全年600元。

补贴均采取“先缴后补”形式给付,由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发放。

 建立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退出机制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退出:

1.       已实现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三)已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的人员;(四)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五)参加公益性岗位的;(六)户口迁出我市的;(七)社会保险关系迁出我市的;(八)入学、死亡、服兵役、移居境外或者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九)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十)丧失劳动能力的。

注意事项:

申请截止日期:2024年11月30日,逾期未提交者不予受理。

办理地址: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

政策咨询电话:7777600、6912617

 

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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