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根据《辽宁省青年就业见习实施细则》(辽人社发[2019]9号)。

适用人群:离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  用人单位申请见习基地后,吸纳符合见习人员,单位为见习人员缴纳人身意外保险,见习期为三个月,见习结束后,给予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2/3(以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

办理地点:彰武镇中华80号(县人社中心一1号窗口)

电话0418-6912617

 

青年就业见习政策

2024年9月13日
浏览量:0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