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 (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增 强企业活力,稳定就业大局,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 局辽宁省税务局印发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辽 人社发 (2023)16号 )转 发给你们,并 明确以 下意见,请 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 ,我 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 18个 月,2023年 5月 1日 至 2024年底,我市企业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具体费率分别调整为 0.56%、1.12%、 1,28%、 1.44%、 1.6%、 1.76%、 3.04%、 3.36%